近期,省国资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江苏省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17〕144号),江苏省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将采取移交地方管理、关闭撤销、资源整合和重组改制等4种方式深化改革。
《实施意见》明确,对江苏省范围内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分类处理,分类施策,深化改革,并指出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做到“三个坚持”:坚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既要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激发国有企业活动,更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健康产业发展,扩大教育、医疗健康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效率。坚持分类处理,对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采取资源优化整合、移交等多种方式实现专业化管理、收支平衡,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力的予以关闭撤销;区分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机构推进改革,鼓励国有企业继续举办职业院校,对其举办的普通学校(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普通高校等)移交地方,自身经营困难、难以为继的职业院校,原则上应移交地方或予以撤并;继续由国有企业举办或为主举办的医疗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实现集中运营管理。坚持规范操作,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规范重组改制行为,完善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决策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信息公开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