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受理范围]
■市属监管企业
[申请条件]
■市属企业之间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出、划入的;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市属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
[报送材料]
■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3、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4、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5、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6、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方式;
8、协议生效条件;
9、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市国资委提出无偿划转报告;
■市国资委进行审核批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对无偿划转事项,市国资委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后批复。
[办理时限]
■报送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处室]
■市国资委产权收益与资本运营管理处。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3号楼507
[联系电话]0518-85520679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