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依据】
1.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内容:
第十二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2.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七至二十条内容: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第二章内容:
第二章 备案工作程序
第三条 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 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 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
(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四)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
(六)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七)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八)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九)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启用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2〕201号),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评估报告等录入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评估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 备案管理单位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的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管理单位,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复审。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4.市政府办公室《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18〕99号)第七条至第十条。
第七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重要子公司重大股权、产权变动(包括合并、分立、改制等);
(二)非主业投资;
(三)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四)资产评估,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资产转让,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的资产评估。
(五)企业职工董事、监事;
(六)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资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请示(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依法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情况。其中,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供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企业一次性予以补齐。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一)市国资委自收到审批事项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批复或转报市政府。
(二)市国资委自收到核准事项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三种情形:(1)通过。(2)提示,即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要求企业进行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3)否决。
(三)市国资委自收到备案事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备案通过。市国资委除对备案事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出具答复意见。
第十条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核准、备案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等。
合理性审核是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受理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资产转让,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的资产评估)
【报送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原件);
(二)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
(四)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原件);
(七)公示及公示报告(原件需加盖公章);
(八)依法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情况;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未经说明的均为纸质版,复印件或原件均可。
【办理程序】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市国资委自收到备案事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备案通过,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3.市国资委除对备案事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出具答复意见。
【办理条件】
报送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处室】
市国资委产权收益与资本运营管理处。
【办理时间】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
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3号楼507
【联系电话】
0518-85520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