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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1-16 10:59: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连云港市国资委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连云港市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19条、第20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19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2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公开渠道

本机关主要通过连云港市国资委网站(http://gzw.lyg.gov.cn/) “政务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连云港市国资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5号楼2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邮政编码:222000。

联系电话:0518-80633399;传真:0518-80325322。

电子邮箱地址:lyggzwbgs@163.com。

(二)申请渠道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指南附件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四)申请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