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364/2020-00010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0-05-21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国资委印章管理规定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保管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行政印章及电子印章、市国资委主要领导签名印章,由委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一)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委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二)保管人员负责印章的安全,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严禁擅自携带外出。确有需要的,同行人员不少于2人,用后即回归正常保管状态。
(三)保管人员负责做好印章的保养工作,使用中要做到干净清洁、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二、印章使用
各类印章的使用,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使用委党委和委行政印章,由市国资委分管领导批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需由委主要领导批准。
(二)使用委主要领导签名章,须由主要领导本人同意,有关处室负责办理。
(三)因个人事宜需使用市国资委印章,须由委办公室主任、委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登记、使用。
三、印章管理
(一)凡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使用委党组织印章或委行政印章。
(二)以市国资委名义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联系事宜的便函、介绍信等,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三)紧急情况下,有关领导不能即时审批的,应与领导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征得领导同意后事后补签。
(四)除会签文件外,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五)合同、协议及报送的文字材料中涉及重要事项的须由委主要领导审批。
四、用印登记
凡启用印章,经办人要填写用印登记表,由处室负责人审签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使用。印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用印文件数量加盖印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经办人填写的内容与拟使用印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