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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364/2019-00043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18-06-30
文号: 无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6-05 18:07:31

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第四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合并、分立;

(二)改制;

(三)上市;

(四)解散、申请破产;

(五)发行债券;

(六)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

(八)境外投资(包含台湾、港澳地区);

(九)市政府规定应当报经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不涉及控股权的国有资产转让;

(二)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等。

(三)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企业登记事项、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如法人变更、章程修订、主营业务调整等);

(二)不良资产核销;

(三)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重要子公司重大股权、产权变动(包括合并、分立、改制等);

(二)非主业投资;

(三)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四)资产评估,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资产转让,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的资产评估。

(五)企业职工董事、监事;

(六)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资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请示(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依法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情况。其中,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供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企业一次性予以补齐。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一)市国资委自收到审批事项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批复或转报市政府。

(二)市国资委自收到核准事项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三种情形:(1)通过。(2)提示,即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要求企业进行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3)否决。

(三)市国资委自收到备案事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备案通过。市国资委除对备案事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出具答复意见。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核准、备案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等。

合理性审核是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一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书面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包括融资所得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工程款及项目投资等使用计划;

(二)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三)转让重大财产。重大财产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

(四)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公司除外);

(五)年度对外捐赠、赞助累计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六)利润分配;

(七)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八)领导人员薪酬分配方案;

(九)年度员工招录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 630日起执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091022日发布的《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09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