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9-08 10:57 访问量: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不含各级权属企业)。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各功能板块管委会、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分别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由市国资委代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监管企业。
第三条 市属监管企业以下重大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合并、分立;
(二)改制;
(三)重组;
(四)解散、申请破产;
(五)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
(七)发行债券、股票;
(八)市属监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上市;
(九)境外投资(包含台湾、港澳地区);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经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属监管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市属监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对外无偿划转国有产权、对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国有产权置换等重大产权变更事项;
(二)主业、拟培育主业确认及调整;
(三)与关联方重大交易;
(四)市属监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市外投资(金融、类金融及专业投资机构除外);
(五)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属监管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登记事项、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如法人变更、章程修订等);
(二)市属监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100万元以上不良资产核销;
(三)市属监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单项投资额或分期出资累计计划投资额大于市属监管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25%的重大投资项目;
(四)市属监管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权益值100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至5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该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单项总投资分别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包括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审核监督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七)市属监管企业总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八)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属监管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市属监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非主业投资;
(二)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三)市属监管企业各级子公司新设、变更登记、注销权属机构;
(四)年度员工招录计划;
(五)中层管理人员(含视同中层管理人员)调整;
(六)中层管理人员退出管理岗位年龄要求;
(七)市属监管企业及二级子公司领导薪酬分配方案;
(八)市属监管企业各类评先评优、专项奖励等奖金激励方案制定情况;
(九)发展战略与规划;
(十)年度投资计划;
(十一)年度融资计划,包括融资所得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工程款及项目投资等使用计划;
(十二)年度投资报告;
(十三)年度项目后评价计划;
(十四)年度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五)经市国资委及市属监管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十六)年度员工招录结果;
(十七)市属监管企业二级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及预算;
(十八)市属监管企业二级子公司考核方案及考核结果;
(十九)市属监管企业各类评先评优、专项奖励等奖金激励方案实施情况;
(二十)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一)项至第(八)项应在履行决策程序前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九)项至第(十九)项应在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资委审批、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请示(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指投资、并购、改制等);
(三)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四)依法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情况。其中,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供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核准、备案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由市国资委转报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市属监管企业以下重大事项书面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公司除外);
(二)市属监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年度累计对外捐赠、赞助超过50万元(含);
(三)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企业一次性予以补齐。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一)市国资委自收到审批事项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批复或转报市政府;
(二)市国资委自收到核准事项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三种情形:(1)通过。(2)提示,即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要求企业进行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3)否决。
(三)市国资委自收到备案事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市国资委除对备案事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出具答复意见。
第十条 各功能板块监管的国有企业涉及第三条所列事项,需由功能板块管委会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第四条第(四)(五)(六)项、第五条第(四)(七)项以及第六条第(四)(九)(十)(十一)(十二)(十六)项,需由功能板块管委会转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事项由各功能板块管委会参照本办法中市国资委职责,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对市属县(区)管企业、县(区)属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9日发布的《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18〕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