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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364/2006-00033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06-01-18
文号: 连国资产[2006]3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览: 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明确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职责分工.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1-18 00:00:00

连国资产[2006]3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国资委(办),市各有关部门,市各监管企业:

  现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现将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经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经市国资委及市监管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二、县(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区)国资办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国资委核准。县(区)其他部门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县(区)国资办负责备案。

  三、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区)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经由所在的市、县(区)国资委(办)层层初审同意后,由市国资委转报省国资委核准。

  四、县(区)国资办和市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报市国资委,以便汇总上报省国资委。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十日

   

   

   

  

内容概述:经济管理  资产  评估  通知

抄送:市注册评估师协会,市各评估中介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