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364/2006-00033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06-01-18 |
文号: | 连国资产[2006]3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明确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职责分工. | ||
时效: | 有效 |
连国资产[2006]3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国资委(办),市各有关部门,市各监管企业:
现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现将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经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经市国资委及市监管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二、县(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区)国资办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国资委核准。县(区)其他部门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县(区)国资办负责备案。
三、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区)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经由所在的市、县(区)国资委(办)层层初审同意后,由市国资委转报省国资委核准。
四、县(区)国资办和市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报市国资委,以便汇总上报省国资委。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十日
内容概述:经济管理 资产 评估 通知
抄送:市注册评估师协会,市各评估中介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