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364/2005-00011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意见 |
发布机构: | 市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05-12-29 |
文号: | 连国资产[2005]7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规范市属监管企业利润分配的意见 | ||
内容概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第43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利润分配的意见》(苏国资[2005]133号)精神,对规范市属监管企业利润分配工作提出意见 | ||
时效: | 有效 |
连国资产[2005]71号
关于规范市属监管企业利润分配的意见
市各监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第43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利润分配的意见》(苏国资[2005]133号)精神,现对规范市属监管企业利润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提取公积金、弥补亏损和分配股利(红利)。
二、市属监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再提交董事会(未设董事会或董事会不健全的,为企业党政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下同)决议。
三、市属监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市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属监管企业所属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公司,其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请召开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决议,并将决议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报公司国有股股东备案。
五、市属监管企业所属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公司,在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必须同时按规定向国有股东分配利润。
六、市属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将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利润分配表。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的,其差额调整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项目年初数。
七、市属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凡在当年损益中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和潜亏挂账的,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同意备案后再进行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内容概述:经济管理 企业 利润 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