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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364/2013-00039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13-12-27
文号: 连国资【2013 】22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市国资委关于下发《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览: 印发《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
时效: 有效

市国资委关于下发《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27 00:00:00

                             连国资〔2013〕22号

   

  市国资委关于下发《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各外派监事会:

     现将《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国资委

                                                      2013年12月25日

   

  连云港市国资委    2013年12月25日印发

   

                               

                                         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促进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国资委的工作布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以重大事项全过程跟踪管理为抓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程监督原则。对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全过程实施事前监督、事中控制、事后总结的监督办法。

  (二)有效监督原则。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创新监督检查方法,实施有效监督。

  (三)及时报告原则。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条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企业监事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成员职责

  第五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外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管理监事会成员;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三)组织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六)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外派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公司董事会、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起草监事会决议、月度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五)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外派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工作,必要时可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公司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职工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公司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受监事会委托,向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与其职责履行有关的情况;

  (五)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坚定信念,忠于职守;刻苦学习,勤奋工作;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务实创新,不辱使命,当好国有资产的忠诚卫士。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十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其大额资金流动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质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公司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事会列席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的会议包括:

  1.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2.公司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3.公司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4.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监事会应将需要列席的会议正式行文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在召开会议前2天书面通知监事会。

  (八)监事会可以对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经营管理进行延伸监督检查;经授权后,也可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相应内容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一)监事会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实地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公司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事会每年根据市国资委的安排,配合相关处室对公司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三)监事会在对公司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事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国资委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步骤;

  (三)检查组长、成员名单及分工。

  监事会应当在实施检查5日前,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检查组成员以及对企业配合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三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合规;会计处理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会计账簿。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清晰,记录是否明晰等。

  (三)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是否符合规定,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四)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是否真实并为企业所拥有,核算是否合规。

  (五)负债。验证企业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正确性。

  (六)损益。验证企业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的合法性。

  (七)所有者权益。验证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核算的真实性。

  (八)企业履行《连云港市市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和三重一大相关制度情况。

  (九)企业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等。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结果。

  (一)建立沟通机制。监事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在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开展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不能代替监事会的财务检查。

  (二)跟踪审计过程。监事会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跟踪审计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对监事会关注的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事项,安排专人跟踪审计进展情况;对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另行聘请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三)分析复核问题。查验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完整性,合并抵销的充分性,审计调整事项的准确性,以及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披露的全面性,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国资委沟通;复核事务所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以及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分析其性质及对报表真实性的影响程度。

  (四)评价和利用审计结果。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对事务所审计质量以及与监事会配合情况作出评价,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披露问题的充分性作出评估。对监事会检查结果与事务所审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予以说明;对审计中存在舞弊行为或重大错漏情况的事务所,监事会可建议市国资委予以处理;监事会对事务所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问题,复核查证后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各企业报表数据经各企业监事会复核后作为经营业绩评价依据;监事会以复核后的报表数据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

  第十五条监事会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签字,作为监督检查报告附件。

  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调查核对检查事项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监事会应对监督检查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报市国资委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企业应为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证。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形成以下《检查报告》:

  (一)重大事项监督报告;

  (二)专项检查报告;

  (三)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及重大事项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或企业领导人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资产流失界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领导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情形有:

  (一)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失的;

  (三)因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的;

  (四)因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或置换中造成损失的;

  (五)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造成损失的;

  (六)因账实不符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违法违规行为界定:企业或企业领导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企业权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

  (二)决策层(董事会)因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行为;管理层(经理层)因超越决策层授权范围,擅自进行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经营行为。

  (四)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内控制度进行操作的行为。

  (五)违反《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决策层、管理层隐瞒事实,阻挠和影响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

  (七)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纪行为界定: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是指企业领导人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以下事项的行为:

  (一)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二)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收购、兼并、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

  (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四)其他。

  第十九条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一事一报。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涉及单位和人员、事项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监事会对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建议。情况紧急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补充报告。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监事会实施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检查报告。

  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内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在年度结束后应根据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年度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成员对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二条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应当根据日常监督、重大事项监督以及定期和专项检查结果,对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应重点对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其真实性评价为真实、基本真实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其效益性评价是以经济效益实绩与目标及同期同业先进水平比较的情况。

  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15日前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提交的《检查报告》原则上一企一报。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年不少于二次。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外派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做好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工作。监事会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监事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人员;

  (二)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结果及监事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原则性不同意见;

  (三)其它需要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及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应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作为监督检查报告的证明文件或附件,以备查阅。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应建立企业监事会主席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监事会主席参加,对监事会的有关工作进行研讨,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成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监事会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监事会工作秘密主要包括: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及附件,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及附件,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监事会认为应保密的其他内容和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予保密的信息载体包括:监事会工作中形成的带有密级或应予保密的文件、资料、胶片、音像、软盘、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信息载体在制作、存储、传递、归档、查阅、销毁等程序上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工作纪律和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监事会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应接受被监督企业的日常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连云港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