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监管企业:
现将《连云港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连云港市国资委
2014年12月31日
连云港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省、市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市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企业按照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本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制定计划、分步实施、适时调整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合理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原则。市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分配主体作用,通过建立管理办法,明确标准规范行为,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原则。坚持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发展能力相适应,在企业完成总体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依据市发布的年度职工工资指导线,建立健全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激励创新和突出贡献,调动全体职工工作积极性。
(三)总量调控与分配水平调节相结合原则。市国资委以预算为管理工具,对企业工资总量和分配水平实行双调控,坚持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实现对收入分配水平的控制,协调企业内部及各企业间的分配关系,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审核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指导预算方案的编制、执行、清算等工作,对最终结果作出评价,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预测情况,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工资收入平均水平为基准,确定下一年度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
第五条 企业负责落实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编制、执行、清算等相关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资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联动机制主要包括:明确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及预算目标值,制定工资与效益增长联动的具体操作办法,确定效益下降时人工成本控制的约束措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市国资委核准后,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在核准的总额内进行内部调控,确定分配形式和各类人员收入标准,合理控制企业经营者薪酬与一线职工工资比例范围。
第六条 企业内部工资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工资分配中的重要事项,应严格按照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要求,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核准
第七条 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法,开展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本级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经济效益预算指标为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包括经济效益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数。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减两部分组成,预算增减包括因效益变动增减工资总额和因人员变动增减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工资总额清算所对应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经市国资委核准的)为基础,考虑不可比因素后合理确定。经市国资委核准的企业本级经营者效益年薪和引进人才费用等,在工资总额预算外据实单列,企业以劳务派遣形式提供的就业人数与劳务派遣合同金额单独说明,劳务派遣合同金额纳入工资总额。
第九条 根据工资增长调控线的要求,企业应综合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
(一)企业盈利且预算利润增长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具体视当年预算利润增长及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比例确定。
(二)企业预算利润实现扭亏为盈或减少亏损但未实现盈利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60%。
(三)企业盈利但预算利润下降的,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不增长,若职工平均工资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有能力的可按不高于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四)企业预算利润负增长或由盈利变为亏损的,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应适度减少,若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有能力的可按不高于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第十条 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其他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效益年薪不得增长。工资总额预算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其最低工资不得低于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据实填报预算安排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并与财务预算、决算编报口径相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准确、完整。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预测;
(三)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酬策略调整情况;
(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安排及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以及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五)企业本级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六)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七)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及编制说明;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时间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对报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和相关编制要求的,市国资委应责成企业作出调整或重新编报。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市国资委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逐级落实执行责任,定期进行分析,强化对所属子企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控制;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不得以其他名目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努力保证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省和市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效益与预算数产生较大偏差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新设立、划入、划出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经市国资委确认的重大影响因素。
第十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须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当年10月底前报市国资委重新核准。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与评价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依据专项审计结果作出最终评定。 企业按照清算评价工作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等作出分析说明。
第十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预算执行数低于市国资委清算数的,差额部分作为工资总额指标结余留用,指标结余由市国资委登记管理,经核准可在3年内滚动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整改,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
(一)无正当理由,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超过5%的;
(二)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的;
(三)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的(不含执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整因素)。
第十九条 对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中弄虚作假的,或经市国资委指出存在问题却不整改的企业,由市国资委视情作出单独警示、通报批评和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及冻结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参股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